時間:2010年11月18日
責任險領域即將引入新的險種,昨天,中國保監會與交通運輸部聯合啟動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險試點。
所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險(下稱“責任險”),是無船承運人市場準入的前提條件之一。為實現《國際海運條例》(下稱《條例》)所要求的無船承運人總公司交納保證金80萬元人民幣、分支機構交納2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由無船承運人通過向有關保險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保費,再由保險機構保證相關無船承運人保證金額度的實現。
交通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用于清償承運人債務,保證金僅在當事人終止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時方可退還。保證金金額為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據了解,目前,已有3600多家中外企業獲準在中國境內開展無船承運業務。
《條例》出臺時,由于當時金融、保險相關市場發展不成熟,擔保和保險等責任擔保方式未能納入,僅規定交存保證金作為當事人唯一的責任擔保形式。
根據《條例》,80萬元人民幣作為非流動資金用于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這對于大多數申請企業來說,資金壓力較大。
今年9月28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截至11月16日,有5家無船承運人通過交納保證金責任保險,滿足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準入條件。
據了解,該責任險與保證金清償債務功能“等效替代”,保險承保的范圍、理賠的程序與目前的保證金清償債務制度相一致。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采用責任險還是保證金形式。
承保無船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其保險產品應經交通運輸部和保監會共同認可,按照《承保承諾書》提供保險服務。目前,僅人保財險一家公司具備承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