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年11月16日
國內廉價航空公司春秋航空將領取了航班延誤補償金的旅客列入暫無能力服務“黑名單”,旅客一旦進了“黑名單”,今后就無法再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了。這一做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記者就此問題進行了采訪。
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教授王海鎮表示,我國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春秋航空作為一家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于公共運輸承運人,其將因航班延誤而霸機、罷乘、鬧事索賠的旅客列入“黑名單”的做法有違上述法律規定。
“春秋航空可以針對乘客罷乘、鬧事的行為尋求法律救濟,但把乘客列入拒絕服務‘黑名單’的做法,與合同法上述規定不符。”王海鎮說。
記者就此觀點征詢春秋航空意見,春秋航空新聞發言人表示:“春秋航空作為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采取差異化服務,旅客購票時公司就已向旅客表明若航班延誤將不賠償,而且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春秋不賠償的做法,部分旅客借此吵鬧,公司不得已采取‘低成本’的‘黑名單’做法,實屬公司無奈之舉。”